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全民医保制度的重要内容,由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建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受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包括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二)缴费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统一为220元/人。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 ,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 

(四)特殊情形参保缴费

1.新生儿参保及待遇享受

        父母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28天(含28天 )内办好户籍手续后参保,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超过28天的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后,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

2.非参保缴费期办理参参保缴费

        当年新迁入人员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60天内补办参保手续,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后,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除新生儿及新迁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非参保缴费期办理参保手续。


二、住院和门诊待遇

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省定标准执行:中南大学湘雅医院2300元/次、湘雅二医院2200元/次、  湘雅三医院1700元/次;省人民医院1900元/次,省肿瘤医院1800元/次,其他省级定点医院1500元/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东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为50%,洞口县、绥宁县、城步县、新宁县、武冈市为55%。

2.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市中心医院1500元/次,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1400元/次,市中医医院、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1300元/次,市中西结合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1100元/次,市脑科医院、宝庆精神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60%。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500元/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不低于200元/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

4.外地住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300元/次,市级及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800元/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全市统一为50%。

5.普通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方式、限乡(街道)、村(社区)两级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的贫困地区。特慢病门诊实行定额补助,由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病种和报销标准。

    

三、特殊药品管理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是指对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治疗周期长,适合药店或门诊供应保障,且已通过省级谈判机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特药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特药申请由特药责任医师签名确认,经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资格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特药待遇。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万元以内(含)按60%支付, 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医保扶贫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 ,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支付比例为: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罹患消化道肿瘤等27个病种,符合救治条件的,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病种定额包干结算后,由相应渠道按政策予以补偿或补助。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县域内住院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5%。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条件和标准的,给予大病保险补偿。

1、住院补偿

        大病保险起付线: 12000元/年。年度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报销: 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5% , 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每段降低10个百分点报销。

2、封顶线。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提高到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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