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参加湖南省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精神疾病医保支付范围的患者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二、精神疾病分类及治疗:
精神疾病的治疗分为急性期治疗和慢性期(包括巩固期和维持期)治疗。
(一)精神疾病急性期范畴
参保患者应符合现行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中某一精神疾病的诊断,且至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明显的精神症状(思维、情感、行为、认知、睡眠等);
2、潜在风险(自杀、攻击暴力、共患严重躯体疾病、生 活自理困难等);
3、发生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
4、诊断不明确、治疗不合作或疗效不佳,需要调整治疗方案者。
(二)慢性期以康复治疗为主
要求参保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病种为以下 6 种重性精神病之一: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患者经急性期治疗后疗效不显著;病情时好时坏、迁延不愈,生活无法自理;有危害社会或肇事肇祸风险和行为,要长期治疗和护理。
三、医保支付范围:
湖南省精神疾病按急性期和慢性期范畴分别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湖南省精神疾病急性期治疗医保支付标准为:
对符合精神疾病急性期范畴,开展急性期治疗的患者,按统筹区支付方式执行。实行按次均费用考核下按项目付费结算方式的,全省执行统一的次均费用考核标准。
我院目前按二级医院收费标准与报销政策,本市统筹支付方式为:
1、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800元,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年度累计3000元。
报销比例:80%。
2、职工医保:年度起付线第一次800元,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年度累计2000元。
报销比例: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2%
(二)湖南省精神疾病慢性期治疗医保支付标准:
对符合精神疾病慢性期范畴,纳入慢性期治疗的患者, 实行按床日付费的医保结算方式,全省执行统一的床日支付标准。我院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按限额100%报销;城乡居民标准内个人自付比例为10%(即自付14元/天,按限额9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