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和生育津贴申领相关细则和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作如下解答:
问:目前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是什么?
答:
依照湘医保发(2025)3号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此项政策适用于女职工的产前检查,生育手续和流产引产手续。职工医保连续缴纳10个月可享受待遇。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原标准为150元)
(二)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原限额支付13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原限额支付28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三)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四)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
(一)顺产产假158天,难产长假173天,多胞胎每增加一孩增加15天。
(二)怀孕未满两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天流产假。
(三)怀孕满两个月不足肆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流产假。
(四)怀孕满肆个月不足柒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流产假。